按照王教授的逻辑,最好的应对办法莫过于免除珠三角地区企业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实行责任,这能解决问题吗?不能,内地的劳动环境同样不佳,但那是众多务工者的来源地,且生活成本较低,而珠三角(以及京津、长三角)生活成本高,民工荒、务工人员外流等状况已然充分显示后者的务工吸引力在相对下降,如果在珠三角免除新法(在全国免除,效果也是一样,内地大部分地区根本没施行),只能够加速务工人员回流、外流速度以及企业搬迁;那个时候该怎么办,再一一免除企业税、环保强制标准、加工贸易管制政策、出口关税?笔者的观点仍然是,如果说《劳动合同法》对一些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的作用,那么更应该关注这根稻草之外的其他,加快体制改革,改善中小企业在融资、税负、产业政策限制等方面的外部条件。
其次,单单从账面上计算因为要签劳动合同而增加成本并不科学,在过往松散而无约束力的劳资关系中,不能忽略企业的防范成本、不确定风险(如拖欠工资使员工激烈讨薪,企业为之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)。事实上,包括各类中小企业在内,企业家和广大的人员考虑最多的是选择性使用《劳动合同法》,即用合同约束中高层以及设计、营销、制造、研发等关键职位员工(在这方面,新法使得企业的防范成本大大降低),另一方面以各种手法拖延、改动或干脆加入"作废"条款,这主要是面向普通岗位的员工。是不是需要出台改良版的释法意见,允许企业自行决定对哪些员工施行劳动合同约束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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