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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为员工“主动辞职”的真相
2007年10月31日 07:24

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,在2008年元旦之前,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(即先“主动辞职”,再“竞业上岗”),再与公司签订1-3年的劳动合同(10月27日南方网)。

华为此举,显然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之新《劳动合同法》中的规定:劳动者在满足“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”或“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”等条件后,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”,成为永久员工。

我们仔细观察华为员工“主动辞职”事件,问题的关键就在“主动”这两字上,真的是“主动”的么?真的人人都“主动”么?而更致命的是,可以不“主动”么?!新闻里是说“(华为员工)他们大都对方案表示理解”,这其实也就是说,并非人人都“主动”。而“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,在2008年元旦之前,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”,这个“都”字也说明了,华为的员工是无权不“主动”的。而这恰恰暴露了近期国内出现的企业解约潮中的一个关键问题:缺乏核心权利支撑,新《劳动合同法》执行会大打折扣。

企业主一方的博弈能力是很强大的,劳工们也必须有组织化的力量,才有可能与企业方进行对等的博弈,把新《劳动合同法》落到实地上。如果劳工们都是分散的个体,那就不存在博弈的空间了,只余下命令,命令你“主动辞职”,你就得“主动辞职”。所谓的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”也就无可避免了

有经济学家认为,增强劳方的博弈能力,会降低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,就不能扩大再生产,最终反而会损害劳方的就业机会。我不能说此说一点道理也没有,但在今天的中国,显然尚远未出现劳方权利过度的问题。更要看到的是:劳方强了,才能提高工资;民众富了,才会消费;民众消费能力强了,国家经济才会有强劲而持久的动力。而中国经济现在最主要的一大隐忧,就是内需不足。

另外,就算不说宏观,只谈微观,这种不断“主动辞职”,不断签订短期合同如果成了常态,恐怕将很难再有员工对所在企业产生归属感,而没有对企业有归属感的员工,恐怕中国也就很难产生百年老店似的著名企业了。

新《劳动合同法》中关于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”的条款,出发点无疑是好的,但改革这么些年来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,如果没有核心权利的支撑,许多好经都会难以念好,甚至可能被歪嘴和尚念歪了。


责任编辑:邢洪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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